〔33〕所謂企業(yè)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yè)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應該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當地社會利益、環(huán)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利益等內容。(丁軍:《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內涵及其履行途徑》,《商業(yè)時代》2007年第25期。)
〔34〕《小康》研究中心:《脆弱的中國信用:2007-2008中國信用小康指數》,《小康》2008年第9期。
〔35〕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對方便面價格串通案調查情況的通報》,國家發(fā)改委網站,2007年8月16日。
〔36〕邱敏:《社會焦慮:一個微觀層面的社會問題》,《社會》2003年第3期。
〔37〕林金芳:《緩解社會焦慮應有制度化渠道》,《中國青年報》2006年12月5日。
〔38〕吳忠民:《社會的急劇轉型與社會焦慮》,《科學中國人》2002年第4期。
〔39〕羅震宇、秦啟文:《城市居住空間分異與群體隔閡:對失地農民城市居住問題與對策的思考》,《城市發(fā)展研究》2009年第1期。
〔40〕鄭杭生、洪大用:《中國轉型期的社會安全隱患與對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
〔41〕楊雪冬:《風險社會與秩序重建》,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9頁。
〔42〕〔43〕鄭杭生主編:《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發(fā)展報告2007》,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3頁。
〔47〕李強:《倒“丁”字社會結構與結構緊張》,《社會學研究》2005年第3期。
〔48〕康曉光:《未來3~5年中國大陸政治穩(wěn)定性分析》,《戰(zhàn)略與管理》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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