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給王靜終身禁賽判處“死緩”?
運動員服用興奮劑以取得好成績,千夫所指。想到當年馬家軍頭領馬俊仁做的虛假廣告,就更恨運動員服用興奮劑。
十一屆全運會百米女飛人王靜被田管中心查出服用禁藥而取消金牌和停賽,并作出“終身禁賽”的最嚴厲處罰。為此,王靜本人、教練及所在代表團官員,均以不同方式“喊冤”。
筆者認為,田管中心能否冷靜下來思考:凡判處運動員終身禁賽“死刑”,應該給予相關人員申訴的機會。同時建議,凡是運動員“終身禁賽”處罰終審權,一律上收到國家體育總局。
“終身禁賽”如同判處運動員競賽生涯的“死刑”。國家為何對罪犯執(zhí)行死刑審核權上收,就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因為,人頭砍下了就不能復生。王靜“終身禁賽”,不宜由田管中心一次“終審”,允許本人申訴,由國家體育總局在復查的基礎上“終審”。
何況,王靜服用禁藥案存在諸多疑點。 她 “一年參加幾次大賽,至少接受10-20次的興奮劑檢測,從來沒出過這樣的事?!?在離開上海前往濟南之前,她還接受了血檢和尿檢。18日到達濟南之后,她也接受了興奮劑檢查。據(jù)她本人回憶:“100米預賽和決賽兩次檢錄,她把包放在外面,自己去上廁所。包里面放著喝的水。”(10月28日《廣州日報》)
運動員檢測出服用興奮劑,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本人違禁主動服用興奮藥,一種是他人違法投藥被動服用。在激烈競爭、獎金誘惑、獎牌排行下,不應排除他人投藥的可能。王靜有無被動服用興奮劑?刑偵部門不妨予以立案調查,查清后再由國家體育總局作出最終處罰不遲。這樣做,既可以避免“終身禁賽”出現(xiàn)冤假錯案,又可以對服用興奮劑“終身禁賽”者穩(wěn)、準、狠地給予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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