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敲詐開發(fā)商”說到“敲詐政府罪”
www.fjnet.cn?2010-03-18 08:39? 羽戈?來源:東方早報
我來說兩句
廣東龍川縣水貝村的一塊土地,征而不用,撂荒近十年。等開發(fā)商準備施工時,發(fā)現有村民在其上種植了果苗、香蕉、花生等農作物。開發(fā)商是否應賠償農民的青苗費和開荒費,引發(fā)了糾紛和官司。去年5月,包括3名年過六旬的老人和5名婦女在內的當地12名村民被逮捕,罪名是涉嫌敲詐勒索。村民被關押10個多月后,此案在廣東和平縣人民法院異地審理。被告集體喊冤,稱依法復耕閑置土地,應無罪釋放。
確實,《土地管理法》第37條明文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耙呀涋k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上文報道所言的開發(fā)商征地即屬其中),若一年內不開工,且這塊土地可以耕種并收獲,那就應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抑或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由此而論,水貝村村民復耕此地,于法有據;向開發(fā)商索賠青苗費和開荒費等,更屬合法之舉,絕非借機敲詐。
而且法條另有規(guī)定:如果所征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則要繳納閑置費;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如此說來,對這塊撂荒近十年的土地,開發(fā)商早已喪失了處置權,它必須再行征用,才能施工;而水貝村則可依法耕種此地,不必看任何人與權力的臉色。這兩個被漠視的前提,決定了敲詐勒索罪的生成很可能是一個悲愴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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