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連坐”前,法律須說個明白
www.fjnet.cn?2013-08-28 08:22? 王 琳?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明星代言須“連坐”,這樣的新聞在近十年多次傳出。正在審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專門查詢了該草案,與網絡上熱傳的“縮寫版”并不一致。二審稿原文是,“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明星有關的在后一款,“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負連帶責任?!?/p> 可見,并不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就要負“連坐”之責,而是明星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才負連帶責任。就是這樣的改動,要獲得通過也屬不易。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注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廣告責任主要是由《廣告法》來調整,在《廣告法》未對此作出修改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先行“單兵突進”,勢必造成法律沖突。這恐怕是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都不愿意看到的。 其實產品質量與明星代言并沒有實質的關系。若因產品質量影響了公眾形象,多數(shù)明星都不愿接受。從標準的代言合同上看,明星不但不會對產品質量負責,而且還有權在企業(yè)出現(xiàn)產品質量問題之后終止代言合約甚至向企業(yè)追究賠償責任。比如,明星決定代言某產品,是因為該產品具有“中國名牌”或“中國免檢”等政府認證,而明星并無義務也無能力去判斷這個“中國名牌”或“中國免檢”是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有網民提到的明星應負“注意義務”,但這種注意義務也只能是查查官方的“中國名牌”或“中國免檢”產品名錄。若明星應對代言產品“連坐”,質檢部門是不是更應“連坐”? 所以說,對產品質量的最好保證是質檢部門而非明星。將目光聚焦于明星代言責任,則有抓小放大、轉移視線之憾。也只有對政府責任、企業(yè)責任、明星責任有客觀和科學的界定,才有助于防止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被大規(guī)模侵犯的事件再次發(fā)生。 但這一分析,并不是否認明星代言的責任,而是要更細致地厘清明星在代言中的責任承擔。較之明星對產品質量的甄別義務,更值得關注的其實是明星對代言產品“現(xiàn)身說法”的代言方式?!稄V告法》對此有明確的禁令,即在藥品、醫(yī)療器械廣告上禁止“利用醫(y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y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y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在藥品、醫(yī)療器械廣告之外,其他如食品、家化、玩具等產品,若代言人虛假代言,同樣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之前就發(fā)生過某位從未生育的女明星卻敢代言問題奶粉,這樣的代言實質已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明星理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筆者建議,將廣告法修訂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同步進行,協(xié)調一致,讓明星代言的權利與責任能夠得到恰如其分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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