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安廳日前發(fā)布22項現(xiàn)場執(zhí)法標準,其中包括,對人員失蹤的求助或報警,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諉;對于一些情況可疑、可能遭到違法犯罪侵害或處于危險狀況的,無論失蹤時間是否超過24小時,接警單位都應立即報告指揮中心組織緊急處置。 網上曾流傳這樣一種說法:成年人失蹤不滿24小時,報警也沒用,警方不會受理。從此前媒體報道的一些案例看,“成年人失蹤24小時立案”可能不只是一個網上傳說,而是此前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存在的一項處警“潛規(guī)則”,甚至已成為一種常規(guī)。 對此,此前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曾專門澄清:“兒童、少女失蹤或走失,警方接報后會在第一時間立案調查,不需要等24小時?!?010年最高法等部門下發(fā)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也曾明確強調,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但問題是,對于那些不屬于“兒童婦女”范疇的其他一般成年人的失蹤報警,警方是否也會立即立案,而不需要讓人等上24小時,事實上仍沒有進一步澄清,并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說法。 這種背景下,此次江蘇公安廳發(fā)布的“失蹤報警立即受理”執(zhí)法標準,不再具體區(qū)分失蹤人員的“兒童婦女”身份,而且明確所有人員失蹤的求助或報警,公安機關都應當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諉,無疑是一個非常值得點贊的做法,不僅有利于厘清相關警方現(xiàn)場執(zhí)法標準,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所有失蹤人員的權益。 或許應該承認,在過去通信交通手段都不夠發(fā)達的情況下,“成年人失蹤24小時立案”處警規(guī)則,并非完全沒有某種現(xiàn)實的合理必要性——通過“24小時的等待”,在以往確實可能有利于減少避免一些誤報警情情況的發(fā)生,但在各種通信交通技術手段已十分發(fā)達,早已是“互聯(lián)網+”時代的今天,面對人員失蹤報警,如果仍繼續(xù)株守“失蹤24小時才立案”的習慣做法,顯然已顯得很不合乎時宜,既不利于提高警方自身的處警效能,更無助于對失蹤人員的及時保護和解救。 很明顯,憑借目前十分發(fā)達的各種通訊、信息監(jiān)控技術,如手機定位、監(jiān)控視頻等,一個失蹤人員報警的真實情況究竟是什么——是否確實屬于失蹤、發(fā)生意外,根本無需“等待24小時”;否則,如果僅僅因為“失蹤不到24小時”,便不及時受理立案人員失蹤報警,勢必很可能錯失及時救助失蹤人員的最佳時機、“黃金時間”,進而最終造成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 十九大報告在論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時提出,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此次江蘇省公安部門明確的“失蹤報警立即受理”警方現(xiàn)場執(zhí)法標準,正是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既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應有之義,也是充分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必然要求。 在此語境下,我們有理由期待,“失蹤報警立即受理”不僅在江蘇施行,逐漸也能成為全國其他地方普遍奉行的處警規(guī)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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