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讀:不簽合同付2倍工資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2-08-16 編輯:唐麗萍
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 問:有的用工單位需要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者是在年終獎金中扣除“風險金”等,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答:為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p> 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jù)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從年終獎金中扣除“風險金”等企業(yè)生產經營管理行為,應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 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金”。否則,由此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處理。 未休年假付3倍工資報酬 問:加班工資的計發(fā)基數(shù)是如何規(guī)定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如何折算? 答:根據(jù)規(guī)定,加班工資的計發(fā)基數(shù)為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扣除獎金和特殊崗位津貼后的工資額;根據(jù)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日工資折算按“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小時工資折算按“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8小時)”。 問: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