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2月8日電 (記者孝金波)今天上午11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廳級檢察員、高級檢察官韓耀元做客人民網(wǎng)強國論壇,以“兩高”新司法解釋與依法打擊網(wǎng)絡淫穢色情為主題與網(wǎng)友進行在線交流。
親戚朋友間發(fā)了幾個“葷段子”算不算犯罪?界定的標準是什么?有沒有數(shù)量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解釋:首先,要看“葷段子”的內容是不是屬于淫穢信息。如果屬于淫穢信息的話,還有一個數(shù)量標準。再有就是看它傳播的范圍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傳播”,是指通過各種方式使淫穢物品或淫穢電子信息在社會上流傳的行為,具有公開性、擴散性、廣泛性和社會危害性等特點,結果是使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獲取淫穢物品或淫穢電子信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短信息200條以上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定罪處罰;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短信息400條以上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而親戚朋友間發(fā)幾個“葷段子”,一般不符合“傳播”的特點,也談不上按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廳級檢察員、高級檢察官韓耀元說,在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還需要正確區(qū)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一般違法與犯罪的界限。不應用法律的手段特別是刑法的手段去解決道德問題,也不能把一般違法都當成犯罪來打擊。當然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應當提倡發(fā)情趣健康、催人上進的短信,而不應提倡發(fā)淫穢色情低俗的段子。發(fā)淫穢色情短信即使不構成犯罪,但有的也可能構成違法,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規(guī)定時,是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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